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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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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

 

  日前,广东省民政厅、监察厅等下发《转发民政部等六部委办关于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一步规范社会团体收费行为。通知要求:

  一是建立社会团体会费收取及备案制度。社会团体会费标准应列入社会团体章程。会费标准制定或修改,社会团体章程要相应修改,并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之日起30日内报送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章程核准备案(行业协会直接报送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管理机关不再另行文证明会费已备案。社会团体要建立会费管理制度、会费收支公开制度,行业协会监事会要履行会费收支的监管责任,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审查,并在社会团体年检时向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报告会费收支和社会团体会费收据使用情况,法人代表离任或换届必须履行法定审计手续。

  二是社会团体的各类收费必须依章依规收取,不得乱摊派、乱收费。社会团体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应按照财政部、国家计委的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接受捐赠要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不得向社会公开募捐。社会团体不得利用自身资源优势强制入会、摊派会费、搭车收费、指定服务,不得擅自制定应由政府定价的收费项目和标准,违规收费以及设立“小金库”、乱收滥支、坐收坐支。必须加强对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管理,分支(代表)机构未经批准不得私设独立帐户,分支(代表)机构代收会费必须全额上缴,由社团法人统一收支,统一管理。社会团体不得向分支(代表)机构收取费用、摊派经费。社会团体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和以政府名义接受的非定向捐赠货币收入等符合规定的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国库或财政专户,实行财政“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是严格规范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省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广东省民政厅民间组织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审核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省以下各级社会团体一律不得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各级有关部门也不得批准省以下各级社会团体举办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来源:民政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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