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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审批程序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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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国性公募基金会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审批程序的说明

 

根据民政部〔2008〕第108号公告的要求,没有救灾宗旨的公募基金会以救灾名义开展募捐活动,应经同级民政部门批准。全国性公募基金会须下载《公募基金会救灾募捐申请表》(附件1),填写后报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基金会管理处。未经批准已经开展募捐活动的全国性公募基金会,还须填写《社会组织接收捐赠情况及志愿服务人数统计表》(附件2),在民政部〔2008〕第108号公告发布后7日内到民政部民间组织管理局补办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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