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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作出停止活动三个月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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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7年7月9,民政部对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作出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超标准收取会费;二、使用会费收据向非会员单位收取其他费用。经调查,该会单位会员会费标准为每年2千元,在20056月至20072月期间,该会共向20余家单位开出会费收据,除1家单位会员收取2千元会费外,其余每家收取费用1万元至10万元不等,共计80余万元,其中含有向分支机构、内设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等,严重违反了有关法规规定。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八)项的规定,民政部对该会作出限期停止活动3个月的行政处罚,并依法封存了该会印章等有关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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