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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对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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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民政部对中国地区开发促进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

经查,该会存在下列违法行为:一、对分支机构疏于管理,以营利为目的将所属全部5个分支机构和2个内设机构分别交由不同企业承办运营,企业的负责人同时担任分支机构的负责人,该会每年向每个企业收取2-10万元不等的管理费用;二、未按照规定办理分支机构变更登记;三、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该会参与组织“中国房地产年会”等评比表彰活动,将国家行政机关列为单位会员吸收对象。上述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和《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第十条,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四)、(五)、(六)项的规定,民政部决定对该会作出撤销登记的行政处罚,同时依法对该会登记证书和印章予以收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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